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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9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彥甄
陳建海
被 告 劉成宗
張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成宗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7,122元,及其中7萬3,056元自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加計違約金第一個300元,第二個400元,第三個500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限,期間依約繳款者,違約金連續收取之次數重新計算。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941元,及自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70元,餘由被告劉成宗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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