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基小,201,20240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秦志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4,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