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基小,201,2024031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秦志宇
被 上訴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7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20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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