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2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林家楷
被 告 楊國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