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271號
原 告 陳佩如
被 告 張○盈 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余○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以113年度基小調字第4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該補正裁定已於同年2月1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