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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316號
原 告 王亮云
訴訟代理人 王忠信
被 告 湯皓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民國112年度金訴字第358號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658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加入「林子翔」、「兩面宿儺」、「小偉(或阿偉)」、「晴轉多雲」等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等人所組成,以實施詐欺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擔任俗稱車手之角色,負責依指示提領及轉交款項,並可獲取每日新臺幣(下同)約5,000元或提領金額之2%作為報酬。
被告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遂與「晴轉多雲」、「兩面宿儺」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所在而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原告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再由被告依「晴轉多雲」之指示,先向「兩面宿儺」拿取上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將上開款項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
原告因此受有新臺幣(下同)79,976元之財產損害。
為此,是原告乃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0,000元。
二、被告之答辯: 對於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
三、本院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引用與本件民事事件係屬同一事實之刑事案件即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58號詐欺等刑事案件之理由與證據,而被告前揭行為,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58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金訴字第358號刑事卷宗查核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之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定。
承前㈠所述,被告加入詐騙集團,由其他集團成員分工詐騙原告匯款,被告則係分工提領詐騙贓款,藉此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使原告受有總計79,976元之財產損害,是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79,976元,自有理由。
逾此範圍,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㈢綜上,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9,976元,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
惟本件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酌情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第79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一:
編號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新臺幣) 匯款人頭帳戶 1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5分許,佯裝為博客來網路書店客服人員,致電佯稱:先前交易之書籍數量輸入錯誤,須依指示操作進行扣款取消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2分 49,987元 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怡伶)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55分 29,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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