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基小,332,2024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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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332號
原 告 陳聖哲
被 告 正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孟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設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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