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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35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顏琳潔
劉千毓
被 告 趙松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具狀陳報因病住院無法到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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