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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46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郭致良
被 告 陳昌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① 12,648元 自112 年5月21日 至112年8月20日 2.095% 自112 年6月21日 至112 年8 月20日 0.2595% 自112 年8月21日 至清償日 2.595% 自112 年8 月21日 至112年12月20日 0.2595% 自112 年12月21日 至清償日 0.5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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