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基小,517,2024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517號
原 告 王雅貴

被 告 王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1389號傷害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971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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