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基小,631,2024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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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631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陳彧
被告簡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3,042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9,031元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部分,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3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起訴狀已載明主文所示之請求,本院113年5月21日所為判決漏未就上開部分判決,顯屬裁判脫漏,經被告於113年8月5日具狀聲請補充判決,於法尚無不合,且因原告主文所示請求業已辯論終結,因此依法可即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帳務查詢表為證,被告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提出證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爰判決如主文。
四、本件訴訟費用之遲延利息部分併有脫漏,依法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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