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764號
原 告 李明錚
被 告 廖朝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號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32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玖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