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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調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相 對 人 王柏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帳款,聲請人受讓債權,而提起本件訴訟。
查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觀音區(地址詳卷),有個人戶籍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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