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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調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黃志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思厚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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