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辛茹
李蓓珣
李蓓琛
李伯軍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伯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凡欽間請求無權使用土地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8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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