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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吟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一一三年度基簡字第一九號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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