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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鴻志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昱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995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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