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基簡,297,2024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29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黃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