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基簡,321,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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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321號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黎啟雄


被 告 戚其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面額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前曾於民國113年3月20日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400元,並於該裁定說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前述裁定已於113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而,原告迄今並未補繳裁判費,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均查無資料)附卷可憑,是以,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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