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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347號
原 告 吳立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昭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3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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