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4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反訴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父(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甲母(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上列原告
訴訟代理人 詹人豪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被告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乙父(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