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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5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蕭閎仁
被上訴人
即原告劉宜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063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46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 113年 8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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