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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6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廖聖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馷忻因本院民國113年度基簡字第62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8月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係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1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書記官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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