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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647號
原 告 劉英愉
被 告 謝宗佑
追加被告 謝尚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再開辯論之理由:追加被告未合法送達;上開庭期原告以U會議視訊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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