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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84號
原 告 張東隆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俞辰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因就原告起訴部分被告經本院刑事庭諭知無罪,原告聲請將其起訴部分移送民事庭,原告就其起訴即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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