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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本院113年度婚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台幣肆仟伍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者,如有上訴不合程式或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之,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4月1日以書狀方式表示其不服本院113年度婚字第9號等語,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係屬家事訴訟事件,經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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