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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趙君宜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停止親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停止親權事件,本應繳納聲請費用,然聲請人之經濟狀況僅屬勉持,並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停止親權事件,因係無資力者,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各1份為證,堪認其主張為真,且依其所述事實,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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