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家補,16,2024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