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李美香
陳冠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