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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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