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家補,8,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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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憲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4,000元(離婚部分3,0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請求部分1,000元、給付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計費)。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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