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家補,80,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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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80號
原 告 陳蔡賜

陳劉素雲

上列原告陳蔡賜、陳劉素雲與被告陳純慧間因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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