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家補,9,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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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9號
原 告 趙蔡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芳慈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遺產所得受之利益為計算標準。
而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趙蔡櫻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合計為6,453,634元,原告應繼分為3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151,211元(計算式:6,453,634元×1/3=2,151,2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附表:被繼承人趙蔡櫻之遺產
編號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1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 73 1/4 67,900元 1,239,175元(元以四捨五入,下同) 2 基隆市○○區○○段00地號 918 1/8 25,500元 2,926,125元 3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 189 1/8 25,500元 602,438元 4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 1,525 1/28 25,500元 1,388,839元 5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 5,281.01 3/160 3,000元 297,057元 公告現值合計 6,453,6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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