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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0號15樓
相 對 人 乙○○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2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復有明定。
又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以書面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2,000元(聲請人對相對人乙○○、丙○○請求權各自獨立,分別各徵收聲請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31日合法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法已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
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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