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家親聲,44,2024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0號15樓

相 對 人 乙○○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2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復有明定。

又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以書面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2,000元(聲請人對相對人乙○○、丙○○請求權各自獨立,分別各徵收聲請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31日合法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法已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

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