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家親聲,52,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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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復有明定。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以書面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2月2日寄存送達於警察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訴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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