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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在方(即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之董
事長)
代 理 人 林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捐助章程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
茲因系爭財團法人第14屆第5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業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本裁定附件對照表所示,為此,爰具狀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變更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財團法人業經報奉交通部於61年11月24日以交航()字第15765號許可設立有案,並已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冊第30頁第102號),此觀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所載內容即明;
而系爭財團法人於112年11月29日召開第14屆第5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10條如本裁定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交通部許可變更,亦有聲請人提出之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第14屆第5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會議簽到單、交通部112年12月27日交航字第1120040602號函等件為憑。
因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對照表所示,尚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相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互無抵觸,故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附件: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十條 董事會議、常務董事會議,均應由全體董事、常務董事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議案通過需由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董事、常務董事應親自出席,若有特殊事由,得以書面委請其他董事、常務董事代理出席,但每名董事、常務董事以代理1名為限。
第十條 董事會議、常務董事會議,均應由全體董事、常務董事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議案通過需由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董事、常務董事應親自出席,若有特殊事由,得以書面委請其他董事、常務董事代理出席,但每名董事、常務董事以代理1名為限,其會議紀錄應於會後1個月內送交通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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