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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盧威元即中華民國LTU環慈教育協會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中華民國LTU環慈教育協會是否曾經依人民團體法第11條於本院為法人登記。
若曾經為法人登記,請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提出中華民國LTU環慈教育協會章程影本。
三、監察人(監事)審查「清算人於『就任後』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之審查報告書。
四、資產負債及權益表及財產目錄於監事審查通過後,提請總會(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審查報告、會議紀錄、出席簽到表(委任他人出席者應檢附委任書狀)】(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2項)。
五、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 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六、清算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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