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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李明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瑞芳區鼻頭國民小學王憶豐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北市瑞芳區鼻頭國民小學王憶豐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六條第一項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北市瑞芳區鼻頭國民小學王憶豐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第8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決議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第6條、第17條,為此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
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至於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三、經查:財團法人新北市瑞芳區鼻頭國民小學王憶豐教育基金會經改制前臺北縣政府於89年6月20日許可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冊第20頁第127號),該財團法人第8屆董事會會議於112年12月29日決議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第6條、第17條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4月15日新北教社字第1130615753號函、第8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名冊、捐助及組織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為憑,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瑞芳區鼻頭國民小學王憶豐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6條第1項如附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核未違背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亦無抵觸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7條條文,核其內容與財團法人「組織是否完全」「重要管理方法是否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該部分捐助章程之變更,毋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113年度法字第3號):
財團法人新北市瑞芳區鼻頭國民小學王憶豐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章 程 條 文 本會董事會設置董事九人。
本會董事會設置董事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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