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消債清,15,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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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
聲請人黃素鑾
代理人洪大植律師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及有無財產。應詳列各項財產(不動產、動產〈包括汽機車在內,應詳列車號、提出行車執照影本,陳報現在之價值〉、保險契約及其他財產,應分別詳細列載)。
二、聲請人目前及聲請前二年內收入來源及金額,並提出收入之證明。薪資以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給付單位或受僱單位、給付金額)並提出證明。若由子女給予扶養費,亦需說明其每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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