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破,1,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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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簡榕谷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破產法第62條所明定。

破產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亦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固據提出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文件,惟前揭文件有未具體完整記載如附件所示必要事項之情形,且尚有其他如附件所示之資料未予補正,核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件】:
一、聲請人陳報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聲請人尚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㈡聲請人陳稱目前擔任大陸地區湖南省豐乾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顧問,每月收入為人民幣3,000元,請陳報實際獲取前揭收入之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如因先前擔任金吉盛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而取得任何營業用動產(含機器、廠房設備、存貨、原料部分等)之所有權,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數量、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聲請人所有具價值之設備資產之清冊,應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
如有設定動產抵押者,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
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㈣聲請人如有股票或有價證券以外之投資,應陳報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㈤聲請人如有投資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陳報聲請人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二、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並提出相關債權之證明文件,不得僅以債權憑證或法院執行處通知影本代替: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㈣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例如契約書、借據或票據等影本,勿以通訊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
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之證明文件影本。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債權人現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三、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勞健保費用未繳納?如有,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並向臺灣票據交易所查詢票據信用資料後,據實陳報查詢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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