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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楊森山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美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美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4,000元,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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