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補,237,2024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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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7號
抗 告 人 陳阿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阿文間因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逾期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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