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補,253,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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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成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25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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