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補,258,2024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周建陞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