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補,302,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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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余沁憓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君等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9,9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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