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被 告 張士原
張芸琴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如聲明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鑑定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等證據資料到院;
另查報本件債權總額,即本金加計算至起訴日為止之利息總和,再於前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與本件債權總額兩者之中,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