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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欣惠間給付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36元。
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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