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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宜萍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經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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