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補,54,2024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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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陳金庭(原名陳國明)

陳國村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查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即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參考附近不動產依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所計算之價額),未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484,15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84,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4,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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