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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李沄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甘阿德、甘民安、林詩妤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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